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3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呂承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8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