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補,33,202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33號
原 告 周曉蓓
被 告 劉邦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