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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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