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補,89,2020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89號
原 告 莊岳庭
被 告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