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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鄭宝田(原名鄭鈞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16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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