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332號
原 告 游忞翰
訴訟代理人 陳詠杰
上列原告游忞翰與被告曹軍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