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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89號
原 告 李俊緯
上列原告因返還轉帳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其於民國(下同)110年由國泰世華銀行錯誤轉帳至被告胡黃註之郵局帳戶,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478元等語。
二、按:「當事人於起訴前已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又同法第268條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6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胡黃註於原告本件110 年2月18日起訴前(見本案卷第6 頁本院收狀章)之103 年2 月6 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資料附於本案個人資料卷可查。
三、經行使闡明權後,原告仍表示以已死亡之胡黃註為被告(見本案卷第19頁正面、背面),故被告之當事人能力無從補正,依上述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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