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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7號
110年度宜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忠熙等人間請求確認鑑定無效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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