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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鈺齊(原名王玉印、王淨天)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陳為祥律師
相 對 人 林靜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 年度宜簡字第115 號),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並指定王世豪律師為扶助律師,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查閱無誤,且核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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