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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黃朝根
黃柏竣
黃朝木
黃朝慶(已死亡)
黃朝來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黃朝慶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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