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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施能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02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0.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30.9平方公尺)=517,9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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