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85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林政毅
訴訟代理人 游光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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