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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吳氏琛
被 告 阮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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