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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 告 賴盈岑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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