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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48號
原 告 許建泰
陳勇武
陳茂雄
陳勇乾
陳勇勝
陳志雄
陳漢潭
陳文峯
陳文哲
陳建誌
陳正吉
陳冠如(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瑄(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瑋(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雷慧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黃美珍
馮陳貞
馮陳茹
馮之宜
馮陳滿
馮陳鈺
孫金花
楊俊賢
楊淑慧
楊銘城
吳約瑟
吳佩貞
楊碧霞
楊素珍
宋黃含笑
朱凱鴻
朱珮君
朱清祥
朱清源
朱麗雪
朱家瑩
陳勇坤
黃世雄
黃世清
黃庭玟
黃麗玉
黃碧峯
黃宏亮
黃正男
黃秋碧
呂彥德
呂僑恩
兼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呂彥賢
被 告 莊陳素鑾
簡繭
陳琪銘
陳懿慈
陳懿甄
陳聰誠
陳政瑝
陳秋梅
陳明月
陳綉美
謝陳綉嬌
陳美珍
陳慧英
陳添福
楊志宏
楊志平
楊佳穎
楊淑真
賴元明
賴元山
賴淑純
陳黃秀子
陳麗娟
陳碧蓮
陳芬蘭
李陳𦂳
李東益
李東河
李東興
簡鳳琪
簡穎婕
簡志傑
簡志榮
簡嫚鈺
簡玉惠
簡家妤
潘陳阿美
楊陳秀子
陳束靜(遷出國外)
陳可欣
陳淑敏
陳芳雄
張煥琳
張榮裕
張榮華
張文彬
張素惠
張麗芬
陳芽
黃陳數子
邱文清
劉陽毅
劉麗珠
劉麗秋
劉麗玲(遷出國外)
劉麗珍
劉阿香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游順城
游漢舜
游承哲
游庭和
游漢銘
游心萍
楊俊龍(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如、陳怡瑄、陳俊瑋為原告陳正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2項、第178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陳正清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陳冠如、陳怡瑄、陳俊瑋,此有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見本案卷二第67至73頁),且陳冠如、陳怡瑄、陳俊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案卷二第61、6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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