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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59號
原 告 林枝梅
訴訟代理人 鄭薏芬
被 告 陳如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18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先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即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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