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0,宜補,152,2021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宜虹
上列原告林宜虹與被告賴聯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