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0,宜補,154,2021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祖閤(更名為彭治綱)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