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0,宜補,249,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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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林逸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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