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0,宜補,38,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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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3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魏銘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鴻停車場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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