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0,宜補,78,2021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7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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