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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告 簡煜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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