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小,13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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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陳冠岑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12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見本案卷第70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2年9月24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門號(門號詳卷,下稱:「系爭門號」)使用,嗣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積欠電信費及補償款,合計52,912元,遠傳電信並於105年12月9日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門號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末3碼032網際網路行動電話服務啟用申請書、遠傳電信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身分證、健保卡、門號末3碼236行動電話付款人帳戶移轉申請書(一退一租)、門號末3碼844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門號末3碼034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系爭門號帳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案卷第13至45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答辯或證據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固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故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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