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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游雪芬
被 告 劉育君
康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15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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