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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2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謙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誤為異議,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應視為已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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