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小,318,2022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許芷瑜
被 告 郭先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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