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小,427,2022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4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正軒
被 告 倪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承保標的,因被告竊盜行為而受損,原告已悉數賠付,依保險代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5,000元等節,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表示同意給付(本院卷第150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30日(本院卷第137頁被告簽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另原告請求連帶給付部分,因被告僅一人,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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