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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林黃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奎伯
被 告 林建義
林建榕
林束貞
余林束卿
林束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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