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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60號
原 告 黃志玄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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