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簡,197,2023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吳秋梅
被 上訴人 吳宜欣
劉宥詩(原名吳怡萱)

吳俊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士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3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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