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簡,259,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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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游瑞蘭

被 告 廣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游瑞蘭聲請對被告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發支付命令,被告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元,業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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