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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吳錦盟
廖高祥
廖國良
廖婧伶
林吳玉糸
游宏吉
游宏益
游宏智
林媖蘭
吳玉霞
黃燕輝
黃燕龍
黃麗守
黃麗鳳
林曾月里
劉豐瑞
劉俊廷
被代位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案卷二第11至15頁),自應由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故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案卷二第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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