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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楊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楊茂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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