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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75號
原 告 郭步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6,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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