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6號
原 告 呂博鈞
法定代理人 呂泓政
曾寶雅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原告呂博鈞與被告江乾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惟未據原告繳納。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