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簡,401,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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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康阿祥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告 康洸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康阿祥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
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㈠原告與被告康洸漢間就坐落如附表編號1至11及編號13所示地號等12筆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於民國105年9月1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同年10月13日之土地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均予撤銷;
㈡原告與被告間就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鎮○○里○○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於105年9月1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㈢被告應將第1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㈣被告應將第2項之房屋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讓予原告所有,並應將該房屋之稅籍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30,654元」,嗣於112年1月7日以民事追加及變更訴之聲明狀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為:「㈠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於附表編號1至11及編號13所示地號等12筆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於105年9月1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同年10月13日之土地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均予撤銷;
㈡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於105年9月1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㈢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如附表編號1至10及所示地號等10筆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於84年7月2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同年10月5日之土地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均予撤銷;
㈣被告應將第1項及第3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㈤被告應將第2項之房屋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讓予原告所有,並應將該房屋之稅籍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30,654元」,又關於撤銷贈與行為之請求,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㈠、㈢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5,332,981元(計算式:355,727元+4,977,254元=5,332,981元);
訴之聲明㈡之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贈與稅核定價額為70,800元;
訴之聲明㈥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請求金額30,654元;
另訴之聲明㈣與訴之聲明㈠、㈢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即5,332,981元;
訴之聲明㈡與訴之聲明㈤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即70,8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34,435元(計算式:5,332,981元+70,800元+30,654元=5,434,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960元,尚應補繳4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一:
㈠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674.2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90(權利範圍)=303,4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158.9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90(權利範圍)=1,5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69.5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90(權利範圍)=31,3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元/平方公尺×22.5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8(權利範圍)=65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㈤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元/平方公尺×0.7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8(權利範圍)=2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㈥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元/平方公尺×124.5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36/63480(權利範圍)=1,1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㈦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元/平方公尺×2.5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36/63480(權利範圍)=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㈧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元/平方公尺×6.6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36/63480(權利範圍)=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㈨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2,548元/平方公尺×16.9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36/63480(權利範圍)=2,4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㈩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13.6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36/63480(權利範圍)=2,2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15.9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36/63480(權利範圍)=2,6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111.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權利範圍)=10,0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合計:303,422元+1,590元+31,316元+652元+22元+1,169元+24元+62元+2,472元+2,291元+2,681元+10,026元=355,727元。
附表二:
㈠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602.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963,360元。
㈡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1,151.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1,842,400元。
㈢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417.3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667,760元。
㈣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1,701.7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0(權利範圍)=272,2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㈤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3.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0(權利範圍)=496元。
㈥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62.8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509,085元。
㈦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16.3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132,273元。
㈧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32.4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0(權利範圍)=5,1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㈨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3,596.2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0(權利範圍)=575,4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㈩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1年土地公告現值180元/平方公尺×500.4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0(權利範圍)=9,0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合計:963,360元+1,842,400元+667,760元+272,277元+496元+509,085元+132,273元+5,190元+575,405元+9,008元=4,977,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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