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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邢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該院亦為原告所提約定條款第25條之約定管轄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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