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簡,79,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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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君春
輔 佐 人 游正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游君春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珀良、王健德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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