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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查明被代位人陳浰銖取得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原因為何,如係繼承取得,請敘明本件係代位債務人陳浰銖分割自何人繼承之遺產及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附表所示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提出被代位人陳浰銖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項被代位人陳浰銖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五、原告代位債務人陳浰銖請求分割遺產,應按其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現值,依被代位人陳浰銖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請查報陳浰銖之被繼承人其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被代位人陳浰銖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受利益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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