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124,2022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秀香
被 告 鍾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1至2樓房屋之課稅現值279,000元+原告請求積欠租金50,000元=329,000元,至原告請求自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