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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郭俊瑋
劉倚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煥宗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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