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168,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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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古筱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韋萱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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