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217,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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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吳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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