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3,2022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倚帆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茂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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