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3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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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36號
原 告 黃萬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凱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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