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1,宜補,84,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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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游阿欉

訴訟代理人 游政偉
被 告 游健良


宮進發
楊金在
游德源
游能傑
游清得
林春蘭
游智強
游育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7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1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996.51平方公尺×69/800(原告應有部分)=1,068,5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1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34.36平方公尺×3/8(原告應有部分)=1,086,19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068,567元+1,086,194元=2,154,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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