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98號
原 告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余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述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