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12,宜司救,2,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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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松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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