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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杜唐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育生間請求返還醫療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返還醫療費事件,因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醫療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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