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